恭喜达成交易
首页 > 便民资讯 > 买卖房屋“跳单”引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促和解

买卖房屋“跳单”引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促和解

时间:2021年2月22日 来源:三峡都市报

三峡传媒网讯 (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刘松)现实生活中,人们参与买卖交易等经营活动,都希望少花钱或不花冤枉钱,但前提是交易机会属于自己寻求还是别人提供,这其中大有学问。2月21日,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房屋“跳单”引发的纠纷案件,对于人们在买卖交易等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如何去遵守,法官运用《民法典》诠释了其中的契约精神、诚信原则,提醒广大市民依法办事才是唯一正确选择。

 

买卖房屋“跳单”引发纠纷

 

据介绍,2020年4月18日,谢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与易某签订《定金合同》,约定:谢某以86万元价格将其名下房屋出卖给易某,双方定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。次日,谢某、易某、房产经纪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中介合同,约定:谢某、易某分别按房屋成交价的1.5%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。

 

然而,谢某、易某面对眼前这笔数目不小的中介服务费,心里打起了“小九九”算盘,商量二人自行交易不花那笔中介服务费。随后,谢某、易某于同年4月25日,二人绕开房产经纪公司,另行完善了相关购房手续,并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。

 

事后,房产中介得知了谢某、易某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及手续办理,于是便找到二人协商支付中介费用事宜,结果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协商解决。无奈之下,房产经纪公司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谢某、易某按签订的中介合同支付中介服务费。

 

卖房者与中介和解兑现

 
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:谢某、易某分别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.29万元,共2.58万元。谢某、易某不服,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。

 

二审期间,正值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颁布,中介合同被写入民法典。承办人何洪法官遂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介合同相关规定与各方当事人耐心交换了意见,确定了本案裁判思路,并在庭审中逐一查清争议事实、理清争议焦点,同时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。

 

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,最终谢某与房产中介达成庭外调解协议,同时撤回上诉,并当庭兑现支付1万元,易某也撤回上诉,表示服判。至此,“跳单”纠纷得以圆满化解。

 

法官说法

 

《民法典》否定“跳单”行为

 

承办此案的法官称,“跳单”亦称“跳中介”,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后,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,多发于房地产交易领域。“跳单”行为违背契约精神,既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,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。

 

对于如何规制“跳单”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没有作明确规定,以致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。为回应此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。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”。该规定为新增规定,首次将“跳单”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升到法律层面,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,同时对违背契约精神、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明确给予了否定性评价,对规范经济社会交易规则和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。 

上一篇:蓝天长伴 亲水成趣 下一篇:谎报警情还多次辱骂民警 一男子为酒后“任性”买单

回到顶部 回到首页

万州生活网万州信息网),万州领先的生活信息网站  区辖镇分站:分水镇高峰镇高梁镇李河镇  其它:RSSSitemap
 渝ICP备11003097号-7  渝公网安备50022802000406号
联系我们  业务电话:189-8353-1163 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早8:30~晚6:00(夏季作息) 业务QQ:3496825034
免费发布信息[非常简单]  查找/修改/取消信息  置顶推广信息  联系方式被冒用怎么办
微信

微信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