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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出入口停车被罚 车主不服气告上法院

时间:2021年4月1日 来源:三峡都市报

三峡传媒网讯 (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胡绍娟 向存丹)驾驶车辆外出,因违章停车被贴罚单,相信是很多车主都有过的经历。如果停放车辆的地点不属于道路,而是开放性小区的出入口处,且内设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,是否属于违停行为,交巡警能否贴罚单?万州市民魏某就遇到了类似经历,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

 

3月31日,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这起备受广大司机朋友关注的车辆违停行为处罚案,经法院两审后终于给出了明确说法,魏某在设有公共服务机构的开放性小区出口处停放车辆的行为,属于违停行为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。

 

车辆停放小区出入口被贴罚单

 

法院审理查明,2019年12月4日9时许,市民魏某将其车辆停放在万州区天城某小区出入口处,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发现以后,对魏某的车辆进行了拍照并将《违法停车告知单》张贴在车辆挡风玻璃上,并于同月30日处作出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,以魏某在天城大道临时停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,决定予以200元罚款,记0分。

 

对此,魏某认为其停放车辆的地点不属于道路,该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遂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。

 

法院判决处罚符合法规

 

一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。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,但是,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。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依据该规定,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泊车位,应当遵守文明停车准则,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影响公共交通安全、秩序,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地方,不得侵犯行人的通行自由。

 

本案中,魏某停放车辆的地点位于某小区的出入口处,该小区内设有某街道集中社区便民服务中心、某派出所集中社区警务室等公共服务机构,此处是群众到上述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事务的必经之地,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,并且魏某停放车辆的地点临近市政交通主干道,连接小区两侧的人行通道,是过往行人通行的必经之路。魏某在此地停放车辆,占用了公共人行通道,妨碍了行人通行,违反了前述规定,故认定,万州交巡警支队作出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,对魏某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罚款200元,符合法律规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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