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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使用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需报告

时间:2021年1月29日 来源:三峡都市报

近日,为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,万州城区商场率先使用可降解塑料袋,遏制“白色污染”。 记者 冉孟军 摄

 

三峡传媒网讯 (记者 汪佳 实习生 向文心 通讯员 骆永江)即日起,塑料袋、塑料吸管、塑料餐盒等,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。1月28日,记者从万州区商务委获悉,万州按照《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、回收报告办法(试行)》规定,正扎实推进“禁塑”,严格约束商品零售场所、外卖企业等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报告。

 

到底哪些需要报告呢?记者打探到,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、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(含个体工商户)均应如实申报。其中,商品零售场所包括:商场(百货店、购物中心、家具建材店、专业店、专卖店、厂家直销中心)、超市(大型超市、仓储式会员店、便利店、食杂店、折扣店)、集贸市场等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者报告塑料购物袋、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;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、塑料餐盒、塑料餐具、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;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生产的塑料包装袋(含编织袋)及塑料餐盒、塑料餐具(刀、叉、勺)、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情况。

 

据介绍,从即日开始,报告主体即可登录商务部“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、回收报告系统”,登录https://ecomp.mofcom.gov.cn/loginCorp.html.网址,进入“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”后,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“绿色流通服务”,选择“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、回收报告应用”,进入注册界面根据企业性质进行注册,注册后按登录系统——进入应用——数据管理——数据上报流程进行报告。

 

《报告办法》规定报告周期为半年,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各市场主体需在报告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报告情况(即2021年1月1日至1月30日),初次填报时,可将上期数据(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)一并填报,以后每半年报告一次。

 

区商务委相关负责人提醒,初次报告期结束后,万州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超市、商场、集贸市场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、餐饮企业的执法检查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报告咨询电话:万州区商务委流通科58815699。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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